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经2022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学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般包括章程、意见、规定、办法、规则、规程、细则等。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备案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基本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坚持学校党委对制度建设的领导。
(二)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求,科学、合法地规定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充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
(三)规章制度实行分级分类授权审批,不同层级文件适用相应审批程序。
(四)学校各层级、各类别规章制度应相互协调,配套齐全,体系完整,体现制度体系统一性原则。
(五)规章制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第二章 层级与权限
第五条以效力为基础,学校规章制度划分为以下管理层级:
(一)特级规章制度为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二)一级规章制度为根据上级政策制度或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基本制度以及重要管理制度,主要规定学校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职权责任、议事规则和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名称一般为“意见”“规定”“规则”等;
(三)二级规章制度为根据学校章程或一级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名称一般为“办法”等;
(四)三级规章制度为根据一级或二级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配套工作制度和程序性规范,名称一般为“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六条遵循效力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程序开展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工作(以下简称立改废释)。
(一)学校章程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立改废释;
(二)一级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学校决策会议)组织立改废释;
(三)二级规章制度由学校决策会议授权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组织立改废释。
(四)三级规章制度由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授权规章制度主责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组织立改废释。
第七条低层级规章制度不得同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八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权限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被授权机构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修订、废止上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统一领导制度建设工作,决定制度建设重要事项。
第十条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组,通过年度计划、立项、监督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与协调,根据授权审议决定部分重要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以及主责部门,按照授权分工,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相应层级的专项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办公室作为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各主责部门健全完善学校制度体系;
(二)受理学校一级、二级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三)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查校级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合规性、系统性与规范性;
(五)统一登记、备案学校规章制度;
(六)会同各主责部门定期清理学校规章制度;
(七)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整理汇编;
(八)组织规章制度业务培训和专题研究;
(九)指导并监督学校各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
(十)完成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任务。
第四章立项
第十三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立项和年度计划统筹机制。
各主责部门根据学校制度体系架构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于每年年底,向政策法规办公室提交下年度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一级、二级规章制度立改废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主要对制度立改废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审议程序、计划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和综合协调一级、二级规章制度立改废的立项申请,在此基础上拟订学校制度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立改废项目。
第十五条学校一级、二级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和立改废项目由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组审批。
第十六条确需临时增加或者调整一级、二级规章制度立项计划的,主责部门说明原因,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法治工作校领导会签同意后,申请追加或调整立项。
第十七条各主责部门自主拟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级制度的立改废立项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起草
第十八条根据立项安排,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规章制度。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联合起草,但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主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组织机构或专家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与学校现行文件协调、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时,主责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当就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除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事项以及应急性事项外,应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规章制度审批前须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三级规章制度须经部门会议或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必要时,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涉及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的规章制度,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章制度,具体表述形式应当符合《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起草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适用期限,暂行期和试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已立项的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由主责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周。
第二十五条主责部门应提供以下审查材料至政策法规办公室:
(一)论证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基本原则的相关材料;
(二)论证规章制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的相关材料;
(三)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讨的相关材料;尤其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规章制度草案已通过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
(五)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的风险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被审查的内容。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规章制度草案,政策法规办公室应予以退回。
第七章决定与颁布
第二十六条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主责部门按程序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一)一级规章制度应当由学校决策会议决定;
(二)二级规章制度应当由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组或者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三级规章制度应当由主责部门决策会议决定,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主责部门根据会议审议决定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送签稿。遇有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做大幅修改的,经主责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规定程序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审议通过的学校一级、二级规章制度草案由主责部门按程序报签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印发。审议通过的学校三级规章制度草案,由主责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签批,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印发。
公布文件应当载明规章制度的决策程序、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若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八章执行、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学校规章制度颁布后,应及时在学校相应网站和主责部门网页上刊载。不予公开或者涉密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颁布后,主责部门应当将公布文件的电子文档(含正文以及附件)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文件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对配套文件制定期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涉密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释,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通过它的决策机构。有关决策会议在决定规章制度时可将解释权授予相关部门。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符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应当主要针对条文的适用问题。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规章制度修订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文本。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可视情况定为“暂行”或“试行”。此类文件应在两年内总结实施情况,原则上由原决定会议作出予以修订或废止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相关上位法发生变化,失去合法合规性依据的;
(二)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
(三)规范事项已完成或情势变更,无需继续施行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的规章制度作出规范,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五)暂行期或试行期已过,无需继续施行的;
(六)执行情况较差,且对其予以废止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政策法规办公室会同主责部门定期对拟废止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按原决定程序及时废止,并予以公布。由新规章制度已明确同时废止的情况除外。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开展制度建设,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制度建设工作,法治工作联络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完善院系内部制度建设。院系重要管理制度(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院系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应报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政策法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规章制度建设专题研究,不断提高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人员队伍配备,提供经费以及其他资源条件。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动态评估与监督检查。
主责部门负责对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业务监督,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审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职能监督与评估。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华中科技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校党〔2019〕3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颁布的规章制度,主责部门应按本规定予以完善。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附件
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规章制度起草中文本结构、文字表达等技术层面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在起草技术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目的明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便于理解和遵守、宣传和执行;
(二)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注重对上位层级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大量重复上位规定;
(三)文本格式规范,尽量采用条文式表述,个别不适宜条文式的采用段落式表述;
(四)语言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行业语言表述习惯和《华中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本结构规范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第五条 规章制度名称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示例:《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中科技大学”为适用范围,“科研经费管理”为规范事项,“办法”为基本体例。
(一)规章制度的基本体例,是指规章制度的体裁、结构, 主要有“章程”“规程”“意见”“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
章程。适用于组织、社团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共识性、稳定性、准则性。
规程。规范性流程,即将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贯穿于工作程序,形成具体的操作规范。具有具体性、实践性。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性的见解;或对一个阶段的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对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和政策性措施。具有指导性、针对性。
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要求所属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性、相对的稳定性,内容比较具体。
规则。适用于为了有序地进行工作或者开展某项活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适用于局部范围内,对一些诸如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具体活动的事务性工作进行具体规定,适用范围较其他规范性公文窄。具有局部性、时效性、单一性、具体性。
办法。适用于贯彻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具体性、普遍性、实践性、派生性。
实施细则。适用于结合实际情况为已颁布的法令、条例、规定作出具体说明和阐释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派生性、解释性、补充性、详细性。
(二)对于确需立即制定但尚未完全成熟的规章制度,名称中可以在基本体例前冠以“暂行”或者在基本体例后加注“(试行)”, 其正文中应规定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除以书名号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外,规章制度名称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六条 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开端部分,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
第七条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责任等。
分则内容可根据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对象特征等选择设置; 各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一般按照逻辑顺序、事项重要程度、行为步骤等顺序,以递进方式或者平行方式排列,逐条进行表述。分则部分不直接以“分则”名称命名。
第八条附则位于总则和分则之后,是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包括其他说明、解释权属、实施(生效)时间等要素。
第九条 规章制度可以包括附件,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
第三章 结构单位规范
第十条 采用条文式的规章制度,结构单位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根据规章制度内容与篇幅长段选择设置。学校各级规章制度一般设章、条、款、项,不设编、节。
第十一条 条文数量超过三十条、内容层次复杂的规章制度,可以分章表述。
(一)章应当有标题,能够概括本章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一般用“与”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多项内容的最后两项用“与”等词连接。
(二)在设章的规章制度中,第一章为总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一章 总则”;最末一章为附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章 附则”。
(三)在设章的规章制度中,分则的内容可设若干章。其中:
1.规定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或者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 规范的内容,可以单设一章,也可以在其他章内表述;
2.规定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的内容,可以视情况设若干章;
3.规定责任的内容,一般单设一章。
第十二条 条是构成规章制度整体的最重要、最常用结构单位。
每一条的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一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第十三条 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
一款内一般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款中。
第十四条 没有分款的条,或者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
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一项的内容包含一类或者一种情形,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
第十五条 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表述分类与项相类似。
第十六条 同一章的条文以及同一条文的款、项、目,应当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由共性到个性的顺序排列表述。
第十七条 表述格式一般为
(一)章的顺序用汉字序数形式依次表述。章名单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二)条的顺序用汉字序数形式依次分段表述,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等;
(三)款在条中分段排列,不编序号;
(四)项的顺序用汉字数字加圆括号依次分段表述,冠以“(一)”“(二)”等;
(五)目的顺序一般以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分段表述,冠以“1.”“2.”等。
第十八条不分章节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相当于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中间各条相当于分则。
第四章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第十九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
规章制度正文的第一条,先表述制定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据,一般表述为“为了……,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
(一)制定目的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表述,一般不重复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等的立法(制定)目的。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直接表述为“为了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 制定依据包括上位依据和事实依据。上位依据主要指制定本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直接上位依据按照位阶从高到低排列,一般不超过三项,其余上位依据可以在其后以“等×××”表述。没有直接上位依据的,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指实际情况,表述为“结合……实际”。
(三)创制没有直接上位依据的规章制度,可以只表述制定目的。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条款
(一)适用范围表述的内容较多、句式较长的,一般表述为“……,适用本×××。”内容简洁、句式较短的,一般表述为“本×××适用于……。”
(二)适用范围需要排除部分事项的,一般在适用范围之后直接增加表述“但是××除外”,或者另款增加表述“……,不适用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事项的,在适用范围后另款规定。一般表述为“……,适用本×××有关规定。”
规章制度名称或者定义已经明确适用范围的,或者实施性规章制度未改变上位依据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的,一般不对适用范围作专门表述。
第二十一条 定义条款
对于规章制度中贯穿始终的基本概念、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专业术语,如果不予定义可能引起歧义或者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定义性解释。
(一)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基本概念,一般放在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之后进行定义,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在适用范围条款之后进行定义;
(二)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款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款中定义;
(三)涉及多个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术语,一般在附则中或者正文末尾单设一条进行定义;
(四)上位依据已经定义的概念,不得另行界定,一般也不做重复界定;
(五)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第二十二条 基本原则条款
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本规章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准则,表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位于规章制度总则的最后部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条款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的表述,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开端部分。
(一)机构名称的表述
1.在规章制度中合并表述机构或者表述不特定机构时,一般抽象表述为“××部门(机构)”。对于某些实践中已经有固定表述的,仍保留原有表述方式。
2.在规章制度中单独表述具体的机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正文首次表述全称时在其后以括号注明简称,后文都使用该简称。机构的简称应按照规范使用。
(二)机构责任的表述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体系中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职责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表述,也可以分项具体列明。
1.涉及一个管理机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
2.涉及多个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按机构分别表述。
3.涉及多个管理机构,需要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协同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另款表述“××、××、××等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条款
(一)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禁止……”“××不得……”等;
(二)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一般表述为“××应当……”“××必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三)规章制度中允许或者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授
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可以……”“××享有……权利”“不受……干涉”等;
(四)规章制度中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倡导性规范, 一般表述为“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责任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规定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的对应责任,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最后部分进行表述。规章制度中一般不对法定的责任作出重申性的表述。
(一)规章制度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集中规定在一章。规章制度不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置于实施(生效)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二)责任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一般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规章制度规定多种责任的,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表述。
第二十六条 其他说明条款
其他说明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附则的开端部分。
(一)由实施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
(二)对规章制度实施前作出过渡性安排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
(三)对于不宜直接纳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又确有必要参依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事项,可以单设参照适用条文予以规定。
(四)优先适用本规章制度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属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解释权归属,一般授权主责部门负责解释, 表述为“本×××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生效)时间及相关内容条款
(一)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生效)。”
(二)暂行或者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当设置暂行期限或者试行期限的条款。该条款可以单独设置,表述为“本×××的施行期限为×年。”也可以与施行时间一并表述,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年。”未设置暂行期或试行期的,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制度,应当紧接在实施时间之后作出废止原规章制度的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制度的文号和公布(通过)时间。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语言应当采用现代汉语词汇并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应当严谨、明确、精炼,避免使用生僻词、模糊性修饰词和口头用词,避免使用夸张、比喻、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
第三十条 同一规章制度中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汇表述,使用的句式和表述方式应当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十一条政策法规办公室作为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制度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文件予以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