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环境文明质量,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凡校内公共场所,包括家属区、教学区、商业区及各餐饮食堂摊点所设置的移动式钩臂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均属学校的公共管理设施,主要用于方便师生员工生活垃圾的投放,餐厨垃圾的收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挪动、破坏。公共环卫设施不得随意倾倒有害、医用废弃物、带火煤炭、污垢油类、流淌物及大型杂物。每位师生员工都有保护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章 垃圾箱的管理与定点设立
第一条 学校家属区、教学区、商业服务区所定点的可移动钩臂式垃圾箱、果皮箱统一由校园环卫部进行管理;各餐饮部门设置的垃圾桶由食堂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校园环卫部根据校内各区域生活垃圾量合理选定点,设立可移动钩臂式垃圾箱、果皮箱。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与更换,选定位置应尽量减少对工作与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点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公共场所,自然成堆,不得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外。
第三章 垃圾的倾倒与分类管理
第四条 家属区住户,商业个体门点产生的零散生活垃圾可倾倒在附近设立的移动钩臂式垃圾箱里。
第五条 商业集中门点,如集贸市场、教工、学生服务部门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人将垃圾倾倒在制定的升降式地埋垃圾厢内。
第六条 各办公大楼、教学大楼、科研实验楼、室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主营单位负责,组织专人将垃圾倾倒在制定的升降式地埋垃圾厢或移动式钩臂垃圾箱内。
第七条 学生公寓、各体育馆、场,产生的垃圾,由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组织专人将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升降式地埋垃圾厢内。
第八条 各食堂、餐厅,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如油垢、剩菜、饭及流淌物),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人将垃圾倾倒在所设点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地点。
第九条 医院、化学实验室与单位所废弃产生的医用垃圾、化学制剂、有害有毒药剂、放射物对人口土地有污染的固定溶液,须经专人进行无害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在校内公共垃圾屋内。
第十条 园林、绿化施工,修剪树枝等所产生的粗树枝、分枝条,由园林部门负责。原则上由园林部门统一堆放,组织专人清理清运,不得随意将粗树枝、分枝条倾倒或堆放在垃圾箱旁,少量树叶可倾倒在升降式地埋垃圾厢内。
第十一条 校内基础施工,外来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倾倒在垃圾箱内,外来施工队生产的生活垃圾,可向校园环卫部申请,设立临时垃圾桶、移动式钩臂垃圾箱,实行定点、定时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设立的果皮箱,主要用于方便行人投放轻便杂物,少量纸屑、塑料袋、果皮、空饮料瓶等废弃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生活垃圾投放在果皮箱内。
第四章 垃圾的收集与清运
第十三条 校区所设立的升降式地埋垃圾厢、移动式钩臂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统一由校园环卫部进行定时收集,组织清运。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应向校园环卫部办理相应缴费手续,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到学校垃圾转运站再进行外运,严禁二次污染。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经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检查考核及评比,对在环境卫生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应对单位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有意破坏、公共环卫设施,在垃圾箱内乱倒带火煤炭、焚烧杂物处800元-1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乱倒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处2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乱倒油污、流淌物、化学物品、有毒有害放射物品对相应负责单位或个人处3000元-6000元罚款,视情况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乱倒硬重物、大树枝致使环卫设备严重损坏,应按修理费全额赔款,并对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拾荒人员随意乱翻垃圾,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应严格劝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责成校园环卫部成立校园环卫部环境管理督察队,负责对全校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正常执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后勤处物业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规定如有重复,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